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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徐鲁娜等2名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决定

关于撤销徐鲁娜等2名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决定

 

内注册(2014)43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松刑初第321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松刑初第322号]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注册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赤峰诚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徐鲁娜、内蒙古万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张素琴两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