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内容

关于撤销张俊琴等2名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决定

关于撤销张俊琴等2名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决定

 

内注册(2014)41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注册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张俊琴(2004年呼和浩特市法院对其判刑10年)、呼和浩特市众睿信会计师事务所赵利明(在新设众睿信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私刻公章,伪造审计、验资报告。)两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被撤销执业资格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