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撤销汪树民等13名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批复
内注册[2015]34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和《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汪树民等13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被撤销执业资格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附件: 撤销人员名单
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11月24日
撤销人员名单
汪树民 李 欣 刘世忠 姚兴福 刘玉成 赵光明 张廷源 刘莉萍 白丽杰 胡应龙 郭海峰
王福昌 李 青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