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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内注管[2018]30号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7〕23号)、《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17〕42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与内蒙注协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监〔2017〕1095号),根据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与内蒙注协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于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对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盟、赤峰、通辽、兴安盟等地区的42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内蒙古注协现已完成检查处理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本次抽查的42家事务所的内控体系和业务底稿来看,虽然不少事务所对上一轮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在执业质量方面有所改善和提高。但总体来看,执业质量仍不容乐观,部分事务所仍没有严格执行审计准则的规定,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方面

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质量控制制度。有部分事务所未建立相关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复核管理制度,部分事务所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导致三级复核形式化。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计划审计工作存在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或者没有编制审计计划。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审计计划,以适应项目的需要;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逻辑计算过程及依据,部分事务所没有确定重要性水平;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未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同时也未明确审计程序的性质及人员、时间安排等。

2、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及应用指南的理解不够深入。存在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或虽然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叙述在审计过程中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但没有实质性的风险导向内容,仅停留在制作工作底稿的层面的情况。

(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方面存在问题

1、资产、负债和收支项目的增加未取得相应的权属手续。如:固定资产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短期借款未获取借款协议等证据、未取得与收入相关的合同、文件等证据、长期投资手续不完整、补贴收入未获取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文件、实收资本本期转增未获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纪要、股权转让协议、政府批文、验资报告等相关证据。

2、函证程序未能有效实施。对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应付款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项目的审计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或替代测试的样本量很少即予以确认。

3、库存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审计程序不足。对库存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倒轧记录。同时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4、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未实施重新计算程序,或者已经进行了测试,底稿中没有记录。

5、营业收入的审计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注册会计师均未取得收入的确认依据,如购销合同等,没有考虑收入确认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6、没有实施或没有正确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大部分被检查的事务所在对损益类项目进行审计时,没有实施或没有正确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7、未关注特殊项目,如未关注期初余额、期后事项、关联交易、或有事项、持续经营能力、舞弊、违反法规、债务重组、比较数据等特殊事项并实施专门的审计程序。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现场检查结束后,内蒙注协组织召开了惩戒委员会会议。经惩戒委员会会议审议,除部分问题突出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自治区财政厅给予行政处罚外,对其余的在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中存在缺陷的6家会计师事务所、12名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11]3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行业惩戒。

(一)给予通报批评的4家会计师事务所及8名注册会计师:

1、东乌珠穆沁乙酉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刘昌枝、佟为民;

2、西乌珠穆沁兴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杨志芳、毛飞;

3、赤峰昌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孙凤山、郭春兰;

4、克什克腾旗腾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庆和、孙延平。

    (二)给予2家会计师事务所及4名注册会计师训诫。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2月13日



作者:邹莉
来源: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