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内注协〔2020〕49号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函〔2019〕514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会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于2019年10月至12月,共组织19名检查人员组成3个检查组,对呼和浩特市30家、鄂尔多斯市1家、巴彦淖尔市1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此次检查共抽查业务报告220份。现已完成检查处理工作,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本次抽查的32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内控体系和抽查的业务项目底稿来看,多数事务所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升,在执业质量方面有不同程度改善和提高。但总体上,执业质量仍不容乐观,部分事务所仍没有严格执行审计准则的规定,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概括如下:

(一)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方面

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质量控制制度,没有针对质量控制制度要素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个别事务所未建立相关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复核管理制度,未实施质量控制和复核程序。部分事务所形式上实施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具体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导致三级复核形式化。

部分新设所和小所由于人力资源不足,过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过度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计划审计工作方面

1.初步业务活动阶段,部分事务所同时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或业务保持评价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基本内容填列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

2.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及应用指南理解不够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内部控制等不充分,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过程中提及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实际实施审计程序过程中并无实质性的风险导向审计内容。

3.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部分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没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审计计划,以反映项目的实际需要;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计算过程及依据,或未确定重要性水平;缺乏审计目标的描述,未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同时也未明确审计程序的性质及人员、时间安排等。

(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方面

1.对一些重要报表项目,尤其是损益类科目,审计程序仅限于账表、账账、账证核对,除编制审定表或检查少量会计凭证外,未实施其他重要审计程序,亦未对账表中异常情况予以应有的关注;此外,对往来款项的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实物资产监盘程序履行不到位。

2.对一些重要报表项目未获取与认定相关的适当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仅限于复印的凭证、账簿记录等内部证据,且未形成对重要事项审计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记录,无法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的基础;

3.在专项审计业务中,对资金收支未予以特殊关注,专项审计报告披露的内容不完整。

4.对金融企业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5.未对期初余额、关联方及其交易等特殊项目审计予以应有的关注。

6.未关注审计准则的修订等变化情况,未执行新的审计报告准则及其他修订后的审计准则。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5家会计师事务所及8名注册会计师由自治区财政厅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余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及17名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11〕39号)有关规定,经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审议,给予行业惩戒,其中:给予内蒙古蒙立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鄂尔多斯市亿审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内“通报批评”的惩戒;给予其余5家会计师事务所、17名注册会计师行业内“训诫”的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9月2日



作者:马雷
来源: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