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5号),我会将开展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综合评级工作。现就此次综合评级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级对象
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依法备案的,2020年12月31日在册的评估机构(含外省评估机构分所)。存在《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暂行办法》规定不得参与综合评级情形的评估机构除外。
二、信息填报
评估机构负责人组织本机构综合评级信息填报工作,根据以下要求填报相关指标信息:
(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官网(www.nmgcpa.org.cn/zzq/)的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服务系统,在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下载《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表》(以下简称《综合评级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评分办法及上报资料说明》(以下简称《评分办法及上报资料说明》);
(二)上报《综合评级表》及相关资料前,请认真阅读《评分办法及上报资料说明》和《综合评级表》中指标定义及资料要求;
(三)为减少评估机构填报负担,并保证数据一致性,对《综合评级表》中业务收入、资产评估师人数、继续教育、处罚惩戒等部分指标数据信息,我会将从相关行业管理系统中提取,其他指标信息根据要求报送电子版、扫描件等格式资料;
(四)评估机构将《综合评级表》填写完成后,连同与其匹配的评级资料,制成压缩文件包,通过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上报我会;
(五)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服务系统首页常用工具中资产评估机构用户手册;
(六)为保障综合评级工作顺利进行,评估机构应及时上报评级所需资料,逾期不再接受补报。
三、汇总和审核上报信息
评估机构须按本所实际情况认真填报评级资料,并对上传、提交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我会将对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并根据上报的《综合评级表》对评级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为便于综合评级工作开展期间的相关信息及时沟通,评估机构应安排专人与协会对接此项工作。
四、时间安排
评估机构应于 2021年5月31日前将综合评级表及相关评级资料上报我会。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昊伦 姚宇璠
电 话:0471-4192557
附件:
2.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评分办法及上报资料说明.docx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5月8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