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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内注协〔2018〕106号)的通知

内注协〔2025〕78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双反委发〔2024〕2号)的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内注协〔2018〕106号)及其《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以上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1月28日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