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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内注协〔2018〕105号)等文件的通知

内注协〔2025〕79号

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双反委发〔2024〕2号)的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一、《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内注协〔2018〕105号)及其《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内注协〔2018〕107号)。

以上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2月1日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