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双反委发〔2024〕2号)的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一、《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内注协〔2018〕105号)及其《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内注协〔2018〕107号)。
以上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2月1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