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我区202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内注协〔2023〕2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综合评价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与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引导我区资产评估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资产评估机构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综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指标信息,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可靠,有依据、可验证。
二、评价对象
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设立的,2024年12月31日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外省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分所)自愿参加。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相关规定,不得参与综合评价的资产评估机构除外。
三、信息填报
(一)请资产评估机构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服务系统(http://pghygl.nmgcpa.org.cn/userloginUI.action?msg=),在“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下载《202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指标评分规则》。
(二)资产评估机构需通过“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于2025年6月30日前上传《综合评价表》、相关评价材料电子版及盖章纸质扫描件。
(三)为了提高填报效率,减少资产评估机构填报工作量,对综合评价表中“业务收入”、“资产评估师人数”等部分指标数据信息,我会将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统一提取、核查;其他指标信息,请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电子版、扫描件等材料。同时,参评资产评估机构应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完整地更新本机构相关信息。
(四)“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服务系统首页“常用工具”中《评估机构用户手册》。
(五)逾期未报送相关评价材料的资产评估机构,视同放弃本次参评。
四、汇总审核
资产评估机构须按照本机构实际情况认真填报评价材料,并对上报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我会将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对上报的《综合评价表》及评价材料进行审核、评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姚宇璠 赵论廷
联系方式:0471-4192612
附件:
2.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指标评分规则.docx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6月16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