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注协微信
中注协微信
中评协微信
收起
展开
网站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领导
部室职责
专门专业委员会
会费办法
标准监管
监管信息
监管法规
会员管理
注册法规
注册动态
年检公告
考试之窗
考试法规
考试信息
继续教育
培训信息
培训法规
行业党建
分享到微信
关闭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五、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nbsp;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6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03月20日
站点首页
网上投稿
关于本站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电话:0471-4192561; 邮编:010098; 內蒙古会计网编辑部技术支持 ;
蒙ICP备17000243号-1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664号
×
联系办事机构
自治区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