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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2015]21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具体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做好2014年度的基本情况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下同)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仍实行网上报备,不再需要报送书面报备材料。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系统已于2015年3月1日开通,5月31日17点整关闭。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登陆报备系统时,如有密码查询问题请发电子邮件至nmghqs@163.com,并请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编号。《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系统-事务所用户手册》可在在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的“下载中心”频道下载。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报备工作的人员应认真阅读,如实填报。

各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系统中将各项资料填报完成后,在送审前要认真检查基本情况表、收入情况表、支出情况表中补充资料部分是否存在未填项,要保证不出现任何遗漏。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报备材料之前应检查本所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如已不符合设立条件,应在网上报备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可视同按《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我厅报送了备案材料),并积极进行整改。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且未在报备材料中进行说明的,我厅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撤回该所的设立许可。

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予以通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015年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不参加本次年度报备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何全胜,联系电话:(0471)4192060(传真),电子邮件:nmghqs@163.com,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邮编:01009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3月11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