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推动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会对《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内注管〔2017〕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2.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说明.pdf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8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