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资产评估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内注协〔2024〕3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75 号)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开展2024年资产评估会员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会所属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以下简称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前完成年检上报工作。

三、年检内容

(一)执业会员年检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执业会员条件;

2.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单位会员年检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年检结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会员,不予通过年检: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4.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

5.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

6.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结束时单位会员情况变化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并向财政部门报告。单位会员应按照9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

(四)年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会员,暂缓通过年检:

1.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2.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

3.单位会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整改期间。

执业会员年检存在问题,可以整改纠正的,应及时整改,期间当事人暂缓通过年检,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予以通过年检;不予通过年检的,按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五)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予以通过年检。

协会代管超过 1 年的执业会员,存在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协会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年检办理

(一)根据办法规定,2024年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cas.org.cn) 办理年检业务。为不影响业务办理,请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尽快在系统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二)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三)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执业会员年检通过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

2.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3.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社保参保证明(登录“内蒙古12333”下载具有二维码的“参保缴费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书。

单位会员年检通过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自查报告中应当明确承诺解决时限,且不得晚于年检结束时。

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3.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4.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四)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五)我会根据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对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通过年检。

(六)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直接向我会提交年检。

六、其他事项

(一)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

(二)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单位会员如有按照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电子证书上。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失效,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单位会员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整改未完成前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五)通过年检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电子证书有效期自动变更。

七、联系方式

注册部: 0471-4192612(年检咨询)

考培部:0471-4192596(培训咨询)

办公室:0471-4192553(会费咨询)

软件公司: 010-88014204(技术支持)

注册部QQ群:550584460

 

附件:资产评估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年检操作手册.pdf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月16日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