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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区2024年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注协〔2024〕51号

相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会监督有关工作要求,强化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预防和打击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关于开展2024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评协办〔2024〕34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拟于近期开展我区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财政厅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2023年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

(三)2024年协会计划开展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2023年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与报备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明显不匹配的资产评估机构。

(五)在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信访投诉举报中发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未报备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

(六)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指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机构。

检查对象详见附件1《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将全部资产评估报告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进行报备;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是否存在漏报、误报,故意不报、瞒报,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扉页是否带有二维码的报告备案回执;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是否已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检查方式

(一)机构自查。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业务报备自查,形成《资产评估机构(全称)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情况报告》(模板见附件2),2024年6月20日前,通过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员账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服务系统(http://pghygl.nmgcpa.org.cn/userloginUI.action?msg=)信息上报管理—填报信息模块,将自查报告盖章扫描件及Word版文件报送协会。

(二)抽查核查。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分析,通过中评协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核对自查情况;对需进一步核查的机构开展现场检查。2024年8月底前,完成抽查核查相关工作。

(三)限期整改。协会对机构自查及抽查核查中发现存在报备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2024年9月底前,资产评估机构将整改情况连同整改报告上报协会(上报方式同自查报告)。

(四)自律惩戒。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协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规的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自律惩戒。2024年11月底前,完成自律惩戒相关工作,并将检查工作报告上报中评协。

四、工作要求

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整改,按时提交自查报告、整改报告,同时应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同时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联系方式:李老师 0471-4192609

附件:

1. 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名单.doc

  2.资产评估机构(全称)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情况报告(模版).doc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5月23日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