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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的通知

内注协〔2024〕6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我区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内注协〔2023〕2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综合评价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与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引导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综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及时填报相关指标信息,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可靠,有依据、可验证。

二、评价对象

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2023年12月31日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愿参加。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规定,不得参与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

三、信息填报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评分规则》(附件1)相关要求,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附件2),并将综合评价表及相关评价材料电子版及盖章纸质扫描件,于6月28日前报送至邮箱:1097559963@qq.com(邮件名称为会计师事务所全称)。

(二)为了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填报负担,对综合评价表中“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等部分指标数据信息,我会将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统一提取、核查,其他指标信息根据要求报送电子版、扫描件等材料。同时,参评会计师事务所应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及时、完整更新本所的相关信息。

(三)逾期未报送相关评价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视同放弃本次参评。

四、汇总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须按照本所实际情况认真填报评价材料,并对上报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我会将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对上报的综合评价表及评价材料进行审核、评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怡晨 何妮

联系电话:0471-4192612  0471-4192298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评分规则.pdf

2.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xlsx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6月13日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