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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销呼有昌等3名注册会计师注册的决定

内注协〔2024〕93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注销呼有昌等3名注册会计师注册,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当事人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财政部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销注册后,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附件: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pdf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9月14日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09月18日